关于第36741912号“流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41912号“流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48号

       

      申请人:浙江流遍机械润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1912号“流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48853号“流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对已注册的第6579286号商标的扩大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荣誉证书、其他已注册商标、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流遍”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获得作品登记证书情况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