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129237号“飞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38号
申请人:10783722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237号“飞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直接表述服务的内容,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是善意的申请人。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申请人域名注册信息、申请人应用程序截图、类似情形档案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飞到”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予注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