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0208号“onde
biotechnologie marin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28号
申请人:ONDE COSMETIQUES SAS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0208号“onde biotechnologie marin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9474号“O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