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82857号“爽美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19号
申请人:阳西县忠记日用杂品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江城区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582857号“爽美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8749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引起公众和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