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548985号“田德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52号
申请人:赵斯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8985号“田德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田德龙”构成,“田德龙”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