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85798号“小麦翻译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45号
申请人:北京麦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798号“小麦翻译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8267号“小麦外语WWW.XM019.COM及图”商标、第33399312号“小麦映像 记录同学情”商标、第32772060号“小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主体已经注销,且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小麦翻译官”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