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53198号“鱼人二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52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3198号“鱼人二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0591号“鱼二代YUER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鱼人二代”是申请人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知名签约作家林晗的笔名,申请人与林晗签有独家授权协议,申请人有权无偿使用签约作家“鱼人二代”的肖像、姓名、书名、笔名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与林晗(笔名“鱼人二代”)签订的独家授权协议;
2、起点中文网上对作家“鱼人二代”的介绍;
3、“鱼人二代”的作品介绍;
4、“鱼人二代”获得的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5、“唐家三少”等作家介绍、“唐家三少”作家的作品介绍、申请人与“唐家三少”等作家签订的授权协议等材料;
6、申请人采取的部分维权措施、部分在先决定书、法院裁定书等材料;
7、其他被抢注商标信息;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鱼人二代”为作家林晗的笔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鱼人二代”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鱼二代”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鱼人二代”为作家林晗的笔名。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2010年5月1日申请人与林晗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协议作品名称为《很纯很暧昧》。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林晗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协议作品名称为《校花总裁赖上我》。上述授权协议虽能证明林晗为申请人公司的签约作家,但上述协议中,均未明确提及作家林晗将其笔名授权给申请人注册商标使用。故申请人称“作家林晗与其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约定其肖像、姓名、书名、笔名等由申请人无偿使用,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未经作家林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作家林晗的笔名“鱼人二代”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是经作家林晗本人授权申请注册的,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