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93810号“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93810号“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15号

       

      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良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3810号“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5926号“编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商标设计灵感及来源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编”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编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