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22771号“佳穆俄曲 TIBET HIGHLAND WIN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22771号“佳穆俄曲 TIBET HIGHLAND

    WIN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83号

       

      申请人:西藏漫江精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2771号“佳穆俄曲 TIBET HIGHLAND WIN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91848号“玄天岭”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中文“佳穆俄曲”,英文部分“TIBET HIGHLAND WINERY”整体强于地名“TIBET”(西藏),亦是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地址的作用,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