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76916号“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76916号“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31号

       

      申请人:浙江华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6916号“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505506号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