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52169号“黑门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52169号“黑门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82号

       

      申请人:富万恒(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2169号“黑门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5754号“黑门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不会对我国的政经、文化、宗教、道德、民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黑门山”又名西云山,位于东黎巴嫩山脉,为敬拜巴力之圣山,与佛教朝山无异,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而被驳回全部复审商品,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