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24404号“佰草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2324404号“佰草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94号

       

      申请人:上海萧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324404号“佰草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431号“百草”商标、第19846439号“百草”商标、第19216356号“百草”商标、第19200254号“百草”商标、第17991243号“百草”商标、第182495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汉字“佰草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因此,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