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89906号“红色南梁百花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89906号“红色南梁百花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05号

       

      申请人:华池县蜜源中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9906号“红色南梁百花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9275号“南梁NAN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枸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红色南梁百花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南梁”,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百花蜜”为蜂蜜的一种,指定使用在“食品用糖蜜、蜂蜜、蜂王浆”等以外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