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25998号“禾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92号
申请人:天津禾瑞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5998号“禾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717号“瑞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8694号“和瑞HE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禾瑞”为中文商标,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引证商标一亦可被认读为“禾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瑞禾”、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和瑞”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