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994172号“FS.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9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宇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4172号“F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6664号“富绿园及图”商标、第11365585号“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部分为“FS.COM”,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FS”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