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00719号“禧湘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00719号“禧湘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90号

       

      申请人:张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00719号“禧湘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5126号“湘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禧湘楼”为中文商标,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引证商标“湘禧”亦可被认读为“禧湘”,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