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29728号“彩云南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29728号“彩云南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87号

       

      申请人:云南彩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9728号“彩云南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经过设计,但仍识别为文字,不会使消费者对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彩云南瑞”中“瑞”字为不规范使用,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