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2918号“SUP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75号
申请人:秦皇岛萨博班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2918号“SUP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8903号“SINOKI SUPRA”商标、第36481012号“SUPRA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船;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轮椅”商品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SUPR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UPRA”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