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84458号“I'm果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20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4458号“I'm果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638号“果果”商标、第9677137号“果果”商标、第14799187号“果果及图”商标、第16611552号“果果甜品坊Guoguo Dessert Square及图”商标、第17339666号“果果甜品”商标、第10384641号“金果果 全谷物 全营养 更方便 更健康King goods及图”商标、第15591974号“果果小儿”商标、第1292754号“果果”商标、第10710781号“果果”商标、第36260834号“果果”商标、13142139号“果小果大GNG及图”商标、第32191611号“果果笑 GUO GUO XIAO及图”商标、第11480054号“果果小儿”商标、第34119573号“果果小儿”商标、第10660459号“果果乳 维雀 VITARICN及图”商标、第8180610号“果果酷吧及图”商标、第23613969号“果果云及图”商标、第3436843号“果果鲜”商标、第32488177号“果果的店”商标、第4706616号“果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十及引证商标十四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群组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伊利集团所获荣誉、集团大事记及国内外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92期),故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十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四、十六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果果”,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四、十六至二十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九、十五处于撤销复审阶段,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阶段,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十五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