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79287号“战神荣耀 Ares gl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79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莱克斯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9287号“战神荣耀 Ares gl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0395号“战马荣耀 Warhorse gl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79256号“战狼荣耀 Warwolf gl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战神荣耀 ”、英文“Ares glory”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战神荣耀 ”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战马荣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战狼荣耀”仅一字之差,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