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22659号“唠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69号
申请人:费建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2659号“唠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3274号“台式捞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特殊来源及独创性。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主观善意的,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唠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健康咨询等服务上,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在呼叫等方面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