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69445号“口味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71号
申请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明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9445号“口味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6184号“口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6519号“口味 100 TASTES GR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9335号、第1478082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