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45311号“风尚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745311号“风尚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78号

       

      申请人:四川风尚国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5311号“风尚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306994号、第14866693号、第13432303号、第250350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获得的荣誉、消费者网络评论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人像摄影服务、摄影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人像摄影服务、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