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51471号“复活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76号
申请人:山西健康动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1471号“复活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3670号“复活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活草”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复活草”为文字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药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药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