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506909号“opp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506909号“opp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02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6909号“op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4759号商标、第13274759A号商标、第13274758号商标、第13274758A号商标、第8268659号商标、第16060826号商标、第11955108号商标、第20453628号商标、第160608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分别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诸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七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准予注册,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部分不予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九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