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72695号“soft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72695号“soft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72号

       

      申请人:邓劲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2695号“SOFT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0512号“SOF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洗发液、洗手膏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