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08686号“圣顶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08686号“圣顶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25号

       

      申请人:南阳瑞贝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08686号“圣顶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委托设计合同、镇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圣顶山及图”使用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安排旅行;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