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02759号“e真孕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32号
申请人:杭州督脉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2759号“e真孕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真孕愈”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保健站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