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97041号“SELF ELECTRIC MU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36号
申请人:永康市云中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麦维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7041号“SELF ELECTRIC M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91078号商标、第12642241号商标、第381150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