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94696号“ORI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94696号“ORI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39号

       

      申请人:东方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4696号“ORI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3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杨酸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2224号商标、第62388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1269号商标、第11144400号商标、第8246215号商标、第9729610号商标、第1488121号商标、第8443748号商标、第16860220号商标、第182146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