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22770号“Home 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58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2770号“Home 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002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88586号商标、第9481578号商标、第304211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华为公司企业介绍、华为手机相关介绍、“鸿蒙OS”的相关媒体报道、“华为智慧屏”的产品介绍及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45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