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29042号“红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72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9042号“红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1109号商标、第9798439号商标、第11677836号商标、第17448600号商标、第23528851号商标、第34049429号商标、第34049430号商标、第6774632号商标、第10017618号商标、第11466225号商标、第315238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