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11684号“PDT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11684号“PD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78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1684号“P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用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