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8329号“济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8329号“济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69号

       

      申请人:上海禛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8329号“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0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51687号“Leapt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41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行业内拥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济家”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均酷似雨伞,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体育和文化活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