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41343号“江汉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66号
申请人:湖南江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1343号“江汉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江汉云”作为一个整体,并未代指任何地名,拥有特殊的含义,在相关公众认知的过程中能够清晰区分同行业其他品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产生误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汉云”为中文商标,包含的“江汉”文字为我国湖北省武汉市辖区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