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796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67号
申请人:深圳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9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3502群组复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8316号“天昊源度假村 TIAN HAO YUAN COUNTR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3014号“星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63015号“cyno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78400号“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计算机录入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广告”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