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815700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8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5700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30091862号图形、第17377578号图形、第33673631号图形商标、第30094011号图形商标、第336842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所有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21578069号“凡普金科 FIN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80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