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180号“AS by D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180号“AS by D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35号

       

      申请人:ALPINESTARS RESEARCH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5类第1406180号“AS by D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接受关于“薄软绸大手帕(服装用品)、头带、服装带、手套、帽子、贝雷帽、披肩、围巾、短袜、长袜、游泳衣、鞋、凉鞋、拖鞋”上的驳回决定,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402号商标、第2020910号商标、第4357490号商标、第4421192号商标、第444149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287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5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吊带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薄软绸大手帕(服装用品)、头带、服装带、手套、帽子、贝雷帽、披肩、围巾、短袜、长袜、游泳衣、鞋、凉鞋、拖鞋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吊带衫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薄软绸大手帕(服装用品)、头带、服装带、手套、帽子、贝雷帽、披肩、围巾、短袜、长袜、游泳衣、鞋、凉鞋、拖鞋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