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38873号“阔太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63号
申请人:杨新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8873号“阔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1826号“阔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2581号“阔太KUO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81624号“阔太Kuo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阔太太”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阔太”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阔太太”使用在“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户外广告;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