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98602号“美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58号
申请人:博世新弘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8602号“美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走访、网络搜索等各方面调查,未发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9465号“顺美 S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将本案与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合并审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顺”为中文商标,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被认读为“顺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顺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推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车、挡泥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以撤销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