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19097号“国顺磁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57号
申请人:张献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9097号“国顺磁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7938号“国顺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顺磁砖”中的“磁砖”一词使用在指定的瓷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国顺”,与引证商标“国顺伟业”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整体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