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938166号“cinost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71号
申请人:北京新诺阳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38166号“cino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8276号“CIAO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发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商业审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