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04996号“BINDAREE BEE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04996号“BINDAREE BEE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45号

       

      申请人:悠乐诺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996号“BINDAREE BE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盐腌肉等商品上的评审请求,仅保留牛肉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第19308639号“宾得利BINDA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肉;肉汤浓缩汁;火腿;熏肉;香肠;盐腌肉;牛肚;腌制肉;猪肉”商品上不予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牛肉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肉、肉汤浓缩汁、火腿、熏肉、香肠、盐腌肉、牛肚、腌制肉、猪肉”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盐腌肉等商品(除牛肉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牛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牛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牛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