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794791号“金德福国际商城JDF.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65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94791号“金德福国际商城JDF.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1310号“图形”商标、第23495441号“TRANSWARP SOPHON及图”商标、第26356154号“金德福”商标、第15126041号“金福德新世界生活广场”商标、第11391302号“JD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9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679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679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金德福”,二者在汉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