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67593号“贝友BEI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67593号“贝友BEI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16号

       

      申请人:濮阳市长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7593号“贝友BEI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6522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世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