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17667号“陶轻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17667号“陶轻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54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华康仁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7667号“陶轻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陶轻石”具有丰富的含义,是申请人独创,“陶”指陶土、“轻”指轻石,申请人的产品用于内外墙装饰,寓意为具有陶瓷般的抗污、保色性能,又具有质量轻的特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陶轻石”为中文是商标,“软陶轻石”是外墙装修常用材料,“陶轻石”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涂料(油漆)、清漆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