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22966号“桃花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40号
申请人:珠海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2966号“桃花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桃花针”非国家标准、非美容行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桃花针”并非现有词汇,为申请人臆造,无明确含义,与指定服务无必然联系,非同行业经营者描述指定服务内容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桃花针”用于其指定服务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