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11988号“厨正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11988号“厨正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34号

       

      申请人:温州市筷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1988号“厨正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717号“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7711号“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46023号“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78682号“正道百草鸭;HISTORICAL & TRADITIONAL D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486245号“正道 良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正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