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81413号“成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11号
申请人:四川安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1413号“成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且“成华”并非广为知晓的烈士姓名,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成华猪”的百度百科介绍;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成华”的相关搜索结果;4、申请人官网截图;5、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6、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在中华英烈网核实,“成华”为中国的一名革命烈士的姓名,故申请人将汉字“成华”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合成饲料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