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48980号“老铁老式麻辣烫.手工炸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85号
申请人:黄彬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8980号“老铁老式麻辣烫.手工炸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93103号“老铁面laotiem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80510号“邮城老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78849号“老铁粉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94363号“王彦斌老蛋铁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602050号“老铁小串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